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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工作问答
栏目名称: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04-9-2 浏览次数:3038

一、实行人事代理的政策法规依据

自从1995年国家人事部提出要建立和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以来,各级人事部门及人才交流机构都很重视这项制度创新。国家和各地先后制定出台了有关人事代理的政策法规。

1996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明确规定以下七类人员的人事档案:(1)辞职或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由县级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1996年1月,国家人事部印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依法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职称资格考评、出国政审、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人事代理、合同签证以及其他业务。

1996年12月,浙江省人事厅印发的《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浙人才[1996]194号)规定人事代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对象、工作内容、办理程序以及有关要求,进一步对人事代理的各项工作内容予以具体化。

1996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9]4号)规定:对引进人才由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代为接转、代理人事关系。

2000年4月,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人事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依照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人事代理业务。

2003年4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浙政办发[2003]19号)规定: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人事代理。

2004年1月,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浙委[2004]2号)规定:从2004年起,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原则上由当地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使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

1997年4月,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衢政办[1997]3号)规定:凡到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及到市外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均在各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

2003年7月,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衢政办[2003]93号)规定: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以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到市外地区流动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由各地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2003年11月,衢州市委办、市府办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进人管理办法》(衢委办[2003]117号)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

应该说,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在人事代理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

 

 

二、实行人事代理的范围

1、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

2、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3、民办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及其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

三、实行人事代理的对象

1、应历届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成人高校、自考、远程教育、成人中专);

2、非公有制企业中聘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私营、民办学校和医疗机构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党政机关聘用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

6、企事业单位改制后档案转到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各类人员;

7、机关、企事业单位中辞职、辞退、除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8、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官及经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认可的其他人员。

以上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实行人事代理。

四、人事代理的主要服务内容

1、人事档案管理;

2、人才招聘、引进;

3、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报到、录用及转正定级手续;

4、办理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5、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

6、委托办理社会保险;

7、聘用合同鉴证;

8、因公、因私出国政审;

9、出具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10、党组织关系的管理和接转。

五、人事代理的办理程序

1、个人代理办理程序:

(1)个人档案已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各类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2)要求将个人档案转入的各类人员,先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开具《商调函》或《调档函》,个人档案和人事关系到位后,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3)无档案人员要求人事代理的,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根据个人提供的有效凭证或相关原始材料给予重新建档,然后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缴纳人事费用。

2、单位集体代理办理程序:

(1)凡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民办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由单位办理集体人事代理;

(2)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盖公章并提供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名单,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3、注意事项:

(1)凡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归档的各种有效原始材料,增加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实用价值;

(2)人事代理合同期满后,委托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续签手续。

 

 

六、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程序

应历届毕业生无论是否落实工作单位,均应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报到、落户手续,具体程序为:

1、受理对象:

(1)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将人事档案转往工作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并办理派遣手续;

(2)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也可由学校将人事档案转往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

(3)对企业跨地区录用高校毕业生,不能调档的,可凭《普通高校毕业生证书》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直接办理派遣手续。

2、毕业生须提供下列材料:

(1)人事档案;

(2)毕业证书原件;

(3)《毕业生报到证》;

(4)《户口迁移证》;

(5)《就业协议书》(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除外)。

3、所有应历届毕业生报到后,均应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4、落户:毕业生凭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或《人事代理合同书》和《户口迁移证》直接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5、毕业生转正与定级

(1)毕业生凭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工作满一年后,由毕业生本人填写《转正定级表》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经用人单位盖章后交市才人才交流中心,待审定后存入本人档案。

6、改派手续:如果单位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后,改变接收意愿,或者毕业生另找单位、考研的应办理改派手续,改派的时间期限为毕业后一年以内。

七、人才调动(流动)、引进人才重新建档办理程序

1、人才调入

(1)调入对象填写《商调人才登记表》;

(2)用人单位接收意见(调函)或个人申请;

(3)调出地政府所属人事部门《商调函》或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开具《商调函》;

(4)调动程序完成后,被调入人才凭《干部介绍信》、《户口准迁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2、引进人才重新建档

(1)引进对象填写《引进人才履历表》,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同时递交被引进人才的书面报告;

(2)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证明被引进人才何时何地参加工作的相关原始材料;

(3)上述材料到位后,经核实无误再按程序报人事局审定。

3、人才调出

(1)个人递交《调动申请》;填写《商调人才登记表》;

(2)调入地政府所属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开具《商调函》或《调档函》;

(3)上述材料到位后,经核实无误再按调动程序报人事局审定。

 

八、人事档案接转程序(须知)及档案查阅制度

1、 档案转入

1)要求将个人档案转入的各类人员,应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填写《商调人才登记表》或《人才调档登记表》,并开具《商调函》或《调档函》;

2)个人档案和人事关系到位后,办理存档或人事代理手续,缴纳费用。

2、档案转出

1)凡委托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员,如要调出档案,须凭调入地政府行政人事部门或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商调函》或《调档函》;

2)档案转出人才交流中心时应结清人事代理费用;

3)若党组织关系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转档前必须先予以转出。

3、查(借)阅人事档案制度

1)查阅人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注明查阅范围,办理登记手续;

2)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因公出国政审等特殊原因需借出的,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借用,用后及时归还,借阅期限最长不超过5天;

3)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4)查阅档案应在指定阅览室,不准把档案材料拿出阅览室,不准向无关人员谈及、泄漏和公布档案的内容;

5)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材料,确因工作需要抄录、复印部分内容的,须经中心领导同意;

6)查阅档案时须防止损坏、污染档案材料。

九、人事代理时间的计算

1、档案从组织部、外地人才交流机构、银行、邮电等国有企业具有档案保管资格的单位转入的,代理从转入时间起算;

2、毕业生档案从学校转入的,人事代理由毕业时间开始起算;

3、由本人自带密封的成教、自考类毕业生档案,经审验后,人事代理由毕业时间开始起算。

十、实行人事代理的意义和作用

人事代理制度是政府人事部门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人才服务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人事代理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本质是在于促进人才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以建立竞争机制和充满活力的用人制度,形成人才社会所有的新机制,实现人事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可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为人才流动解除后顾之忧,为用人单位与人才双向选择提供方便。因此,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对人才的合理流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一、人才招聘服务

1、办理招聘手续:企事业单位若需招聘人才,可通过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或联系电话0570—4035115与江山市人才交流中心联系,办理招聘手续。

2、提供所需材料: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外地企事业单位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当地人才交流机构同意证明。

3、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在江山人才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查阅网上人才库。以上服务时间一个月,收费50元/次。

4、人才查询:用人单位如有招聘需求,可先在江山人才网上查询所需人才信息,在没有办理招聘手续获取账号之前无法看到个人的联系方式,如果找到合适人选可再来办理招聘手续,办理了网上招聘手续后,就可查询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在内的完整的人才求职信息。

江山市人才交流中心地址:市区中山路118号(市府大院内);电话:0570-403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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