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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人劳社8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制度的意见
栏目名称:
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
2004-9-1
浏览次数:
456
各乡镇(街道),市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企事业单位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市委发〔2003〕50号《关于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精神,现就我市企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后的人事代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事代理制度是现代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就是要通过改变传统的用人单位对所属员工的人事管理方式,将人事管理纳入统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变单位人、部门人为社会人,进一步明确单位用人和员工择业的自主权,建立与现代人事管理相配套的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二、市人才交流中心是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综合代管机构,全面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工作。
三、实行人事代理的范围
1、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
2、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3、民办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及其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
四、实行人事代理的对象
1、应历届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成人高校、自考、远程教育、成人中专);
2、非公有制企业中聘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聘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私营、民办学校和医疗机构中聘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党政机关聘用的工勤人员和2004年7月1日后新进事业单位人员;
6、企事业单位改制后档案转到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各类人员;
7、机关、企事业单位中辞职、辞退、除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8、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官及经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认可的其他人员。
以上各类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实行人事代理。
五、人事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1、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
2、大中专毕业生报到、录用及转正定级;
3、人才招聘、引进;
4、办理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5、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
6、委托办理社会保险;
7、聘用合同鉴证;
8、出具各种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9、党组织关系的管理和接转。
六、人事代理的办理程序
1、个人代理办理程序:
⑴个人档案已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各类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⑵要求将个人档案转入的各类人员,先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开具《商调函》或《调档函》,个人档案和人事关系到位后,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⑶无档案人员要求人事代理的,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根据个人提供的有效凭证或证明给予重新建档案,然后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2、单位集体代理办理程序:
⑴凡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民办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2004年7月1日后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由单位办理集体人事代理。
⑵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⑶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盖公章并提供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名单,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七、人事代理的管理
1、委托单位或个人与市人才交流中心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市人才交流中心受代理单位或个人委托,按代理合同所明确的人事代理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
2、市人才交流中心按照上级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及本意见条款,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人事代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人事代理联系制度、走访座谈制度、情况反馈制度、维护代理单位及代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3、凡已办理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归档的各种有效原始材料,增加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实用价值。
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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