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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发50号:关于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
栏目名称:
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
2004-9-1
浏览次数:
617
中共江山市委 江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当今区域经济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江山作为浙江省经济欠发达县(市),要与全省同步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必须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江山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按照《江山市2003-2010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针对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现状,现就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明确人才工作目标任务
(一)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与全省同步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紧紧围绕兴工强市和借力发展两大战略的实施,不断壮大人才总量,调整结构,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具有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为我市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人才总量有较大增加,人才结构与经济结构基本适应,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干部人事制度和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有效机制基本建立,人才市场体系和人才管理法规日趋完善,人才成长的环境进一步优化。到2005年,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含农民技术职称)或工人技术等级的各类人员达到3.2万以上,其中: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重占60%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重占9%以上,高级职称人才达700人,入选衢州市“115人才工程”培养人员达250名,各类人才占社会总人口比例达到5.5%左右。到2010年,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含农民技术职称)或工人技术等级的各类人员达到4.2万以上,其中: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重占70%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重占23%以上,高级职称人才达1800人,入选衢州市“115人才工程”培养人员达到600人,各类人才占社会总人口比例达到7.4%左右。
二、加速培养各类人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进一步完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培养、考核办法,实行动态管理。从今年开始,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一、二、三层次培养人员、衢州市“115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全日制硕士以上研究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纳入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队伍。改革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办法,每三年评选一次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授予荣誉称号。杰出的工人技师和乡土人才也可列入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范围。
(四)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有培养前途的衢州市“115人才工程”人选到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大企业深造,或赴国外、境外进行中短期研修,实行带薪培训。建立市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基地,加强与市外企业家的交流,有计划地聘请知名专家和企业家来江讲学和介绍经验,“十五”期间分批分期对企业的厂长经理进行轮训。
(五)建立继续教育带薪学习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形成政府、单位、个人三方负担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继续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列支,并列入成本或事业费开支。要确保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衢州市“115人才工程”人选的学历教育经费支出,其所在单位经费确实有困难的,市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建立继续教育培训信息网络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开展继续教育公共课和技能课培训,重点是开展电子政(商)务、工商管理、当代科技、创新思维与创造力开发和实用英语等课程。每年每个人才学习时间累计须达80个学时以上。
(六)认真实施万名农民素质工程,大力开展农函大、农业广播学校“绿色证书”培训、农村青年科技知识培训、农民技术员培训等各种形式培训,开展乡土拔尖人才评选活动,进一步壮大实用型乡土人才队伍。
(七)改革和完善企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对技术优秀的职工,可破格进行技术等级考核评定。鼓励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和企业内部培训机构,采取多种培训形式,进行技术工种的考核培训。
(八)开展大规模干部培训,五年内所有市管领导干部都要轮训一遍。从今年开始,实行市管后备干部公开选拔制度,对新录用公务员全面实施初任培训,对公务员开展以依法行政、公共政策为重点的更新知识培训。有计划地选派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推荐一批有培养潜力的干部参加高学历培训,到2007年底全市50周岁以下国家公务员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九)建立市紧缺人才培养基金,鼓励本地的高中生填报我市紧缺专业的志愿,由政府及紧缺人才需求单位资助其学习经费,毕业后回江工作;或资助紧缺专业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毕业后为江山服务。
(十)整合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电大和各类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建立优势互补的教育培训体系,改善教育培训基础设施,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重点基地,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积极借助外力培养人才,推进与市外联合办学。
三、大力引进人才智力,构筑江山人才集聚洼地
(十一)对来江企业工作或创业的各类人才敞开大门欢迎。只要愿意落户,本人及家属、子女、亲戚都可在城区落户,同时允许人才就业地与落户地相分离。自带高科技项目来江山创业的人才,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技术股份的比例可不受限制;设立公司制企业的,经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技术股本可占注册资本的35%;属高新技术成果的,允许超过35%。企业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市外人才,可以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发给《人才绿卡》,在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与本市常住人才同等对待,并根据有关材料为其建立人事档案,确定原有身份,其工龄给予连续计算,由其所在企业按规定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费。
(十二)对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紧缺人才,实行绿色通道。党政机关引进城市规划、国际贸易、宏观经济管理、项目管理、外语等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考核合格,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直接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引进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的研究生和高级职称人才,可以不受编制限制;满编的非改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接收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和中级以上职称人才,可以先引进,后追加编制;缺编的事业单位接收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和中级以上职称人才,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引进国内外智力项目,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资助经费的基础上,设立市引进国内外智力项目资助经费。企业成功引进国外专家项目,或聘请国内高层次人才来江进行技术指导与业务培训,其服务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上,由市财政给予企业每项(名)1万元的补助。企业成功引进博士或硕士、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其服务时间在一年以上,在市人才资源开发经费中给予企业每名2万元或1万元的奖励。企业吸纳市外本科毕业生和中级职称人才,两年内由市财政按每名每年1000元的补助给企业。
(十四)要建立人才公寓,以租住形式解决引进紧缺本科以上毕业生和中级以上职称人才的过渡住房问题。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家公寓,每套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以廉租房的价格租给高层次紧缺人才居住,所需经费可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一定补贴。高层次紧缺人才在其所在单位服务满五年后,可按当年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出售给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产权归其所有。
四、深化各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发挥人才作用
(十五)鼓励人才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内人才,按照《江山市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江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给予资助和奖励。
(十六)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实行个人申报,社会化评审。要制定从技术工人、农民技术职称人员中选拔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和办法。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取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落实用人单位聘任权。
(十七)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对各类技术、管理岗位开展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建立体现不同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类管理制度和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机制,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逐步推行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年薪制,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的自主权,鼓励分配向实绩、贡献、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同时,积极推进生产经营类和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和人员身份置换工作。
(十八)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经国家和省批准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时每招收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在站工作时间,再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津贴补助。
(十九)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实行重奖。对入选衢州市“115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的人才,在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中每年分别补贴4000元、2000元,并为其交纳补充养老保险经费。对获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员,改每年津贴为一次性奖励6000元,经费在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中列支。设立企业技术进步奖、经营者奖等“市长特别奖”奖项。乡土拔尖人才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二十)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到企业锻炼或帮助工作,离岗创办企业。党政机关、行政性事业单位在职人才离岗创办非公企业或到非公企业就业后,三年内,其国家、省规定的工资、福利照发,保留编制和人事关系。党政机关、行政性事业单位在职人才离岗创办非公企业或到非公企业就业后,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对离岗创办非公企业的,两年内免交工商管理费、人事代理费,所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奖励。鼓励机关人才以资金、技术入股参与创办非公企业。机关人才离岗或利用业余时间在企业从事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参加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取得资格不与机关的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二十一)鼓励人才创办国际贸易代理、价格评估、投资咨询代理、企业策划、项目包装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允许各类人才在履行所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前提下,业余从事其他技术、管理、服务、经营等工作。倡导社会各界为人才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二)凡工业企业完成省及省级以上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点高新技术产品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创建省及省级以上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并有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的,经认定后,由市政府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和项目有功人员。
(二十三)进一步改进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实行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制度,完善党政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办法,健全党政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和公务员正常替补机制,逐步推行机关中层干部跨部门竞争上岗。
(二十四)要积极为各类人才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创造良好环境。各用人单位要尽可能地为从事科研工作的高级专家配备助手,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经费。要建立市级拔尖人才、衢州市“115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健康档案,组织他们每年体检一次,每三年疗养一次。人才体检费用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列支。
五、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健全人才服务网络体系
(二十五)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加快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和人才动态数据库建设,完善网上人才市场交流平台,定期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和人才工资市场价位信息,加强与外地人才市场的合作。
(二十六)积极发展人事代理事业,为各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并逐步将中介服务类、生产经营类、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纳入人事代理范围。要为5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或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建立个人业绩档案。要开办人才培训超市,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专业人才对知识更新的需要。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创办人才中介机构和培训机构。
(二十七)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和人才两个市场作用,提高人才资源的共享度。鼓励各类人才在解除合同后,通过人才市场自由流动,自主择业。健全退休人才联络服务网络,鼓励他们创办实体,发挥退休人才资源作用。鼓励各民主党派和各学术团体发挥人才集聚的优势,成立市高层次人才联谊会,开展跨学科的学术交流、技术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实现市内高层次人才的资源共享。同时要 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定期开展人才环境评价和人才抽样统计工作,加强人才市场法制化管理,切实保障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人才工作领导,营造尊重人才社会氛围
(二十八)要从战略高度认识人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大力推进我市的人才队伍建设。要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党的干部工作和人才工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市委、市政府要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并负责对各级各部门人才工作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九)建立和健全人才工作责任制。要做好人才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并将目标纳入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乡镇、机关部门年度考核。并要完善领导与高层次专家的定期走访联系制度,继续实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的人才工作计划,落实各项人才工作任务。各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搞好服务。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发挥人才工作的职能作用,重点抓好人才引进、实用人才的职称评审、技术工人的培养考核、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市农办要牵头负责做好农村乡土人才的培训工作。市教育局要牵头负责做好学历教育和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市经贸局要牵头负责做好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工作。市科技局要牵头负责做好科技人才队伍的技术攻关、技术服务的组织工作。市科协要牵头负责做好科技人才队伍的学术交流、技术咨询、农民技术职称的评定和人才联谊的组织工作。
(三十)积极筹措资金,为人才资源开发提供经费保障。从2004年开始,市政府将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60万元,专项用于衢州市“115人才工程”人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津贴和人才培养、招聘、引进补贴和奖励等。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把人才开发培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同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人才开发事业。
(三十一)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和人才开发的战略意识,引导企事业单位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树立先进典型,对引才、用才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党管人才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宣传,要多报道先进典型,多宣传优秀人才。从今年开始,在每年的8月开展一次“人才宣传月”活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搞好实施。
(三十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人才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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