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深化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和省人事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指在国家人事法规政策指导下,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人才择业自主权,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为综合代管部门,受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委托,为其在人事方面提供社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人事政策法规为依据,符合人事管理行为规范,人事代理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法规的保护。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对象是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以及其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各类流动人员和要求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以及经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与委托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委托对象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六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人事政策咨询与规划。向委托代理单位提供国家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协助委托单位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帮助委托单位解决人事工作中的问题。
(二)人才招聘引进。根据委托单位工作和发展对人才的具体要求,代拟和代发人物招聘启事,组织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工作,提出初选名单。根据单位的特殊需求,向省内外、国外招聘引进人才。
(三)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为委托单位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申报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为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接转档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四)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手续。为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定及资格考试报名、晋升推荐手续,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部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与评议推荐工作。
(五)人事档案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考绩档案,为委托代理人员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接转党团员组织关系、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代办集体户口落户、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六)办理在职流动人事关系接转手续。根据单位工作需要,为聘用人员接转人事关系、党团员组织关系等;为合同期满流动者,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手续。
(七)聘用合同鉴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合同鉴证。
(八)协调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争议。受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委托,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争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解或提交仲裁。
(九)开展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的要求,进行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为单位代培申、长期专业人才。
(十)按照有关协议,向社会推荐委托单位的辞聘、解聘人员重新就业。
(十一)代办失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代管人员代办失业、养老保险。
(十二)为委托单位承办其他人事管理事宜。
对个人委托的人事代理,可参照上述人事代理内容提供代理服务。
第七条 人事代理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人事代理应该明确代理的期限。
第八条 单位输委托人事代理,须向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交人事代理申请书和委托代理项目,提供单位有效证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册、各人的履历表和聘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人才交流机构审定后,由人才交流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九条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委托者不同情况须向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交人事代理申请书和辞职、辞退、解聘、应聘、自费出国留学、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以及与代理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经人才交流机构审定后,由人才交流机构与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部门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申请输集体人事代理;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人事代理;自费出国和辞职、辞退、解聘、终止聘用合同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个人申请输人事代理。
第十一条 符合人才流动政策规定,应聘到本行政区域以外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人事代理。
第十二条 被企事业单位除名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保管。
第十三条 省、市(地)、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是受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的工作部门。在杭省、部属单位的人事代理工作由省人才交流中心承办。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对委托单位负有宣传、指导和监督其贯彻招待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的职责。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事代理联系制度、走访座谈制度、情况反馈制度以及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程序,维护委托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定期向人事代理机构报告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如实提供委托代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考核、奖惩、统计等材料,自觉履行人事代理保同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个人)必须在第年第一季度内携带人事代理合同书和有关证件材料到人才交流机构进行验证。对逾期不办或在委托代理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人才交流机构将终止其委托人事代理关系。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