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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栏目名称: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04-8-31 浏览次数:471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认真贯彻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浙组[1989]5号文件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按干部管理权限,已由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以外,其余均由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其他单位、部门和任何个人,均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流动人员的范围,包括:
    1、按有关规定辞职、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从国家机关、全民企事业单位调入或受聘到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胞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区乡镇(街道)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和技术实体等单位、部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待业的“五大”毕业生和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结业生;
    4、自费出国留学不保留公职的人员;
    5、其他流动人员。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范围、包括:
    1、接受和保存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2、代办符合政策规定的工资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手续及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3、办理符合政策规定的查阅、借用和转递人事档案等手续。
    4、按规定办理其他与档案管理有关的事项。
    四、需要由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以由用人单位,也可以由流动人员本人,提出委托管理的申请,填写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委托书》(样式附后),由接受委托的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办理调档手续。
    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以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但视不同情况也可向委托单位和个人适当收取代管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另定。
    六、非党委组织部门和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现在管理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应根据中组部、并在此补充通知下达后二个月内将现在保管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主动移交给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或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并通知流动人员及其现在所在单位,前往办理有关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手续。
    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项新的工作。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收费、鉴别、整理、归档、登记造册等项工作,使人事档案管理适应人员合理流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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