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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名称: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04-8-31 浏览次数:345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名称: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21  阅读次数:252
 

各市(地)、县党委宣传部、人事局(劳动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处(干部处):
    随着我省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才资源的配置正由计划调节逐步向市场配置方向发展,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双向选择的人才市场机制正在形成,许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挑选人才,为人才的平等竞争和合理使用提供了有利条件,对我省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在人才招聘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乱招聘、滥刊播招聘广告、乱收费和个人擅自离职等混乱现象。为了进一步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才的有序流动,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调发[1994]7号文件精神、人事部人调发[1991]6号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人才招聘和人才流动的管理服务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实体、社会公益事业等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因生产经营或事业发展需要,需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公布招聘人才公布招聘广告(启事)的,按分级受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持单位介绍信(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凭个人身份证,下同)、招聘简章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单位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办理刊播人才招聘广告(启事)审批手续。
    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招聘广告(启事)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应写明招聘范围、对象、专业、人数、条件、待遇等内容,并注明本单位所有制性质、业务范围及具体工作地址。
    二、用人单位需在本市地新闻媒介刊播人才招聘广告(启事),须事先提出申请,报单位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批准后进行。
    三、外省单位在我省有关市地县招聘人才,省内用人单位跨地区招聘人才,须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批准,并到招聘对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刊播招聘广告和组织招聘。
    四、省内外各用人单位在我省全省范围内招聘人才或在省级报刊、电台、电视台发布招聘广告(启事),事先需经省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外省来我省招聘人数超过一百人或高级人才二十人以上的,省人才交流机构应参与招聘审核工作。
    五、我省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需要跨省招聘人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单位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审批签章,经招聘对象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交流中心审核,报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审查批准。
    六、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启事)批准后,应用时对外刊播并组织招聘。经批准的广告(启事)30日内有效,超过期限的必须重新申报。
    七、各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按上述规定经批准后,应在政府人事部门或工商、城管部门规定的广告张贴地点进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张贴。
    八、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均应通过各级人才市场进行。具体招聘工作可委托人才交流机构组织;也可由人才交流机构和用人单位联合组织;经人才交流机构批准也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人才市场应积极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九、省内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凭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刊播人才招聘广告(启事)批准书、单位证明、招聘简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有关证明代理刊播招聘广告(启事)。对未经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审核批准、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各类招聘广告(启事),一律不予代理和刊播。
    十、各地政府人事、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人才招聘工作的管理。对各类未经批准,擅自张贴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应及时纠正,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对不按规定刊发招聘广告(启事)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擅自刊播虚假招聘广告给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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